國家統計局在《主要統計指標解釋》中,對工資總額的解釋是: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
根據以上解釋,對下述政策應當做正確理解: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2.勞動法律體系中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3.《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號令)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四,關于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的范圍:(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
【正確理解】其中的勞動保險是指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正確理解】其中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5.《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正確理解】該款雖然將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作了并列陳述,但是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只能歸于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