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作為產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帶齊所需材料,在成功生育后的次次月,例如,一月生育,三月來做業務,到當地的社保中心支付部辦理生育津貼支付業務。(一)、所需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男女雙方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6、外埠職工須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及《北京市外地為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記表》一式兩份;
注:以上復印件必須用A4紙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辦理時間:每月5-25日(嬰兒出生后的次次月辦理)
(三)經辦流程:參保單位持以上材料每月5-25日報社保經辦大廳二層支付部,當月最后一次申報生育津貼時,還需上報《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表》(生表二)(一式兩份)。符合享受晚育獎勵津貼條件的,夫妻雙方應在《生育登記表》中選擇享受晚育津貼的對象,且夫妻雙方本人簽字確認,并由雙方單位的蓋章。
(1)夫妻雙方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女方單位填報《生育登記表》。
(2)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貼,則男方單位須填報《生育登記表》(一式兩份),攜帶男職工的《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和相關材料報四險支付崗進行人員登記。
注:表中單位負責人、填報人、聯系電話和填報日期必須填寫完整,如有涂改,請在涂改處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