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維護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障權益,解決其生育期間基本醫療費用,實現生育保障制度覆蓋所有人群目標,現就解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生育的醫療費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三、靈活就業人員在生育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以及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的,所發生的符合職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靈活就業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產前檢查,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規定范圍內的醫療保健服務,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重復支付其相關醫療費用。
四、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五、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享受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六、已經開展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險或保障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逐步規范相關政策,做好政策平穩過渡。
七、各省轄市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統一制定本地區具體經辦管理辦法。
八、以上規定從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