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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亮點解讀【反恐】

思而思學網

為適應暴恐活動犯罪的發展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加大了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成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點和亮點之一。

反恐規范之內容

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相關規定的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其一,引入專門概念。專門概念是整個反恐刑事立法的邏輯起點,不僅為反恐怖工作指明方向,更影響著人權保障的效果。我國1997年刑法和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相繼確立了“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犯罪”等專門概念,體現了我國對恐怖主義犯罪的否定性政治評價與譴責。刑法修正案(九)在此基礎上,再次引入了一系列專門概念,包括“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由此可見,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是刑法修正案(九)引入的核心概念,從而將涉恐犯罪與普通犯罪相區別,進而采取特殊的刑事制裁措施。在涉恐犯罪的具體構成中,上述概念均屬于構成要件要素,需要在司法實務中予以科學而準確地認定。

  其二,嚴密犯罪體系。刑法修正案(九)不僅拓展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更主要的是通過增設新罪、修改罪狀等方式,強化了刑法在應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方面的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5種新的涉恐犯罪類型是:(1)刑法第120條之二,通過準備兇器、組織培訓等方式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準備的犯罪;(2)刑法第120條之三,以制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絡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3)刑法第120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犯罪;(4)刑法第120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犯罪;(5)刑法第120條之六,非法持有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犯罪。同時,刑法修正案(九)還對兩種罪名的罪狀予以完善:一是修改刑法第120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并明確規定對于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修改刑法第311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罪狀,將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證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該條犯罪。

其三,完善刑罰配置。刑法修正案(九)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對原有罪名的刑罰配置進行了完善。一方面,對刑法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并且根據行為人在恐怖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配置了并處沒收財產、并處罰金和選處罰金的不同刑罰,體現了“分化瓦解、區別對待”的理念;另一方面,將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參加恐怖活動培訓或“圣戰”的行為納入刑法第322條偷越國(邊)境罪作為加重情節,規定行為人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在該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的基礎法定刑上,升格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反恐規范之特點

上述修改完善的反恐規定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其一,肯定以刑法典應對恐怖活動犯罪的立法模式。關于我國針對恐怖活動犯罪應采取何種立法完善模式,相關研究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反恐立法模式,即主張在專門反恐法中增設新的罪名和刑罰;二是刑法典模式,即主張通過刑法修正案等方式對刑法典進行完善。我們認為,反恐怖工作并不僅僅是對恐怖活動的打擊,更重要的是通過大量基礎性工作,加強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和預警,而行政法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十分廣泛,內容豐富,更符合反恐怖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因此專門的反恐立法應當以行政法為主要內容。對于需要增設、修訂恐怖活動犯罪及其處罰的內容,可以通過修改刑法典予以解決。刑法修正案(九)對恐怖活動犯罪之立法選擇了刑法典的完善模式,即通過修改刑法典的方式,不斷增設、修訂與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相關的刑法內容,使涉恐犯罪罪刑條款統一、集中規定于刑法典之中。而反恐立法則主要規定行政處罰措施,并設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提示性、呼應性的附屬刑事條款。這種完善反恐刑法的模式有利于保持恐怖活動犯罪體系的系統性、完整性,有利于司法實務中準確適用法律,亦有利于引起社會公眾高度重視并促進反恐怖斗爭順利開展。

其二,體現“去極端化”的反恐怖工作重點。我國現階段面臨的恐怖主義威脅具有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民族分裂主義相混雜的特點。隨著信息網絡的迅速發展,境外“三股勢力”利用互聯網或現代通訊技術,大肆傳播暴恐音視頻、圖片、電子書,進行極端思想宣傳,煽動文化程度較低、社會經驗欠缺的青年發動“圣戰”。從近年來北京、昆明、烏魯木齊等地發生的系列暴恐犯罪案件來看,暴恐分子通常具有強烈的極端思想和狂熱情緒,這說明恐怖活動日趨呈現“極端化”特點,迫切需要刑法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刑法修正案(九)將極端主義視為誘發暴恐犯罪的原因之一,將“去極端化”納入反恐怖工作的整體格局之中,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刑事制裁措施:將宣揚極端主義,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的相關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納入犯罪,阻斷“三股勢力”對社會公眾的蠱惑;將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等納入犯罪,保障國家法治的貫徹實施;將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行為納入犯罪,強化公民配合相關工作的義務。上述條款體現了刑法治恐重點轉向從源頭上遏制極端主義的滋長和蔓延的立法精神。

其三,強化了法益保護前置的理念。在傳統刑法理論中,預備犯、幫助犯通常和實行犯適用同一法條定罪量刑。但是,暴恐活動在實踐中具有極強的社會危害性,一旦實施會給公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事后的懲罰措施由于其無補救功能,往往使得反恐怖斗爭陷入被動。因此,刑法不能坐等恐怖活動造成實害才加以處罰,而有必要將對恐怖活動的處罰時機提前,將一些預備犯、幫助犯分離出來單獨定罪,規定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隨著我國反恐局勢的日趨嚴峻,刑法對涉恐行為的干預度在逐步加強。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大特點,就是將特定的涉恐預備、幫助行為“實行行為”化,更好地保護立法者認為需要重點考慮的重大法益。最為典型的就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準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而在刑事立法領域貫徹“法益保護前置”的理念。

其四,反映國際反恐立法的新趨勢。一方面,注意貫徹落實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新要求。2013年12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2129號決議,其特別之處在于對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聯網實施恐怖行為,包括煽動、招募、資助或策劃等活動表示嚴重關切,明確要求聯合國反恐機構會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加強對上述行為的打擊力度。上述內容在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中均得到體現,除了涉恐條款之外,該修正案還特別強調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以及任何人不得為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等幫助。這說明我國注意加強與國際社會在共同打擊包含網絡恐怖主義方面的合作,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貫徹落實國際反恐立法。另一方面,注意借鑒吸收國外立法的新經驗。實踐中,行為人持有特定物品,往往是發動恐怖襲擊的前行階段,而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中,行為人主觀目的的證明始終是一個難題。為此,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均規定了“持有與恐怖主義相關物品罪”等罪名,以降低控方對于行為人主觀目的的證明難度。同樣,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針對持有型犯罪的證明特點,亦將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規定為犯罪行為,有利于阻斷極端思想傳播,發揮防范恐怖襲擊的作用。

反恐刑法完善之建言

為更好地落實刑法修正案(九)關于反恐犯罪的規定,更有效地打擊恐怖主義,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其一,應當確立“適度犯罪化”策略。從刑法修正案(九)可見,犯罪化是目前我國刑法立法應對恐怖主義的主旋律,集中表現為以實現刑法保護國家與社會利益為目標,注重增設新罪名或加重對某些涉恐犯罪的處罰。但是,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有著極其復雜的歷史根源與現實背景,甚至與國際局勢的發展密切相關。刑法以犯罪和刑罰為主要內容,它無力解決社會的各種深層次沖突和矛盾,甚至很難說是一種“治本”的法律。這就要求我們對于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行為持有一種理性、謹慎的態度,“非犯罪化”和“過度犯罪化”都不可取,應當采取“適度犯罪化”的策略。具體包括:一是將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犯罪化的同時,對可以通過行政措施調整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保證刑法在安全與自由之間達成平衡,使刑法在維持社會秩序的同時,盡可能避免對公民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二是對處于預備階段的恐怖行為或者其他一些危害并非十分嚴重的恐怖犯罪,積極推行“嚴而不厲”的處罰模式,嚴密刑事法網、強化刑事責任追究。

其二,應當明確界定專門概念。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新的專門概念之后,將會涉及級別管轄、律師會見、證人保護、違法所得沒收等刑事程序的運行以及反洗錢措施的啟動。盡管反恐怖工作的首要立足點在于遏制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但現代法治國家為了保護人權,不應允許涉恐程序的任意開啟甚至濫用。依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刑法條文必須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確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辭或模棱兩可。由此,一般公民可以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認識到恐怖主義的性質,準確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對于未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者,法律保障其不受明文規定之外的處罰。刑法修正案(九)引入了“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新的概念,進而決定著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標識、服飾、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等的認定,對于社會生活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當通過立法解釋,對“恐怖主義”等新概念作出權威界定,同時對“恐怖主義”與“恐怖活動犯罪”“恐怖主義”與“極端主義”“恐怖活動犯罪”與“極端主義犯罪”這幾組概念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區分,以準確鎖定反恐怖斗爭的對象,為司法機關辦理有關案件提供明確而充分的法律依據。

  其三,應當增設應對恐怖主義活動的核心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一系列涉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新罪名,但主要屬于暴恐活動的預備行為或煽動行為,并未將暴恐活動的實行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由于我國現行刑法典中尚缺乏專門的反恐罪名,對于具有暴力恐怖色彩的犯罪活動,只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爆炸罪等普通罪名定罪量刑,難以體現反恐怖工作的特殊性。因此,反恐刑法之完善應當將暴力、破壞性的犯罪類型從刑法典分則有關章節中分離出來,結合特殊的犯罪目的,合并設置為專門罪名——恐怖活動罪,規定于刑法典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這有利于進一步淡化恐怖活動的政治色彩,為反恐怖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刑法依據。同時,由于我國刑法典中涉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條款日趨豐富,在今后修訂刑法典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將恐怖活動犯罪在刑法典分則中專章或專節予以集中規定。

其四,應當注重刑法與反恐法等法律的合理銜接。在反恐法律體系中,法律責任種類包括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等類型,各類法律責任在反恐怖斗爭中各有獨特的作用和功能,只有相互協調、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發揮各自的作用。我國立法機關正在研擬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規定了恐怖活動組織的認定程序,同時對制作、傳播、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等違法行為,設置了一系列行政處罰措施,為反恐怖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們應當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統籌考慮刑法典與即將出臺的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的配套銜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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