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再減9死刑罪名 專家:非暴力犯罪死刑應廢除
繼刑法修正案(八)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之后,歷經三次審議、于8月29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減少9個死刑罪名。
“在執行少殺、慎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又邁出堅實一步。”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對刑法修正案(九)減少死刑罪名非常認同。
應進一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死刑罪名。
1998年10月5日,我國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死刑的適用范圍作了嚴格限制,只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稱,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有學者考證過,實踐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毒品犯罪,而一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少之又少。
“進一步削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將死刑只適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會和國家重大利益的極其嚴重的犯罪,是慎用死刑政策內涵所決定的。即便是危害最嚴重的非暴力犯罪,也應基本歸諸于不可殺、不宜殺之列,這才是少殺、慎殺刑事政策的真正體現。”趙秉志指出,慎殺少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防止錯殺是我國對待死刑的一貫立場。當然,受現實國情民意所影響,貪污罪、受賄罪和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現階段尚不宜貿然廢止,但也應顯著提高其死刑的適用標準,以嚴格限制與減少死刑之適用,并根據社會發展狀況作持續深入努力,力爭在2020年左右我國實現小康社會目標時能廢止這部分犯罪的死刑。
“我國對死刑的觀念也在逐漸發生變化,對死刑有了更直觀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負面問題的觀點。相比其他國家的刑法,我國一些罪名被規定為死刑確實過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指出,比如非暴力犯罪沒有剝奪他人生命,但我國將其列入死刑。應罰當其罪,否則從公平上講確實不合理。從預防上講,沒有證據證明,一類犯罪適用死刑對預防和減少此類犯罪有明顯效果。比如法國在1980年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前后,犯罪變化波動并不明顯;前蘇聯凍結死刑,凍結前后犯罪變化波動也不明顯。我國的貪污罪最高可處死刑,但是每年還是有很多貪污犯被定罪量刑。可以說,實踐證明,死刑并不能阻擋犯罪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死刑對犯罪預防有明顯效果。
老年人免死年齡應再放寬一些
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倫業販運4公斤毒品,因當時不滿75周歲,在一審、二審判決時均被法院判處死刑。后因在死刑復核階段其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被稱為我國75歲死刑復核第一案。
趙秉志對此案十分關注,并指出此案具有參考意義。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此作了相關調整,也就是說不管犯罪時年齡多大,審判時已滿75周歲,均不判處這些人死刑。出于我們傳統和現代文明的考慮,給老年人一種人道關懷,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犯罪,給他們死刑之外的應有懲罰,已經足以罰當其罪。
“但應當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對上次修正案中所創設的老年人免死制度并未進一步修改完善。目前的老年人免死制度不夠徹底,而且75歲的年齡規定也過高。”趙秉志強調,立法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希望未來死刑改革能夠對這些方面加以補充完善。
完全廢止死刑需經歷漫長過程
“刑法修正案(九)再減少9個死刑罪名。但這仍然不夠,我國目前還保留死刑的罪名有46個,而且死刑還包括了非暴力犯罪,顯而易見是不太合理的,與國際死刑評價體系還有較大出入。”阮齊林說。
阮齊林指出,歐盟的價值理念是死刑本身就是一種不人道的刑罰,不應該適用于懲罰人類的方式,因此將死刑廢除的同時還設置了一個限制條件,如果加入歐盟則必須無死刑。
“保留死刑的國家死刑的適用范圍也很窄,僅限于暴力致命或毒品犯罪,并且實際執行的很少。比如美國是保留死刑的國家,一年判處死刑不到100人,審判程序十分漫長。日本一年真正執行死刑的數量幾乎不超過10人。”阮齊林說。
據統計,在聯合國現有的193個成員國中,已有近150個國家取消或者不再適用死刑。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國家保留死刑。
“因為死刑制度問題,我國在司法合作上也曾出現障礙,比如引渡。部分國家拒絕將犯人引渡給有死刑的國家,有死刑的國家必須承諾不判死刑才可以進行引渡。而若我國未經審判直接答應不判死刑,也十分不妥。”阮齊林稱,當然,要完全廢止死刑同樣也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
刑法修正案(九)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虐童行為入罪和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都是充分反映民意的體現,刑法修正案(九)無疑是一部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此之前,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的行為,現行刑法并沒有作為犯罪表現形式之一予以規定。即除第二百六十條針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規定了虐待罪,第二百四十八條對被監管人規定了虐待被監管人罪以外,如需對虐待家庭成員以外的被監護、看護對象專門治罪,一直存在著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現實中即使發生了類似行為,并且確實需要運用刑事法律調整時,也多以“尋釁滋事”定罪處罰。這樣一來,不僅不利于對此類行為的有效打擊,更不利于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規定,此次所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事實上,包括發生在幼兒園里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在交付表決之前廣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見,而且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幾經審議才獲得通過,這充分說明了當今立法工作更趨開明、成熟和理性,刑法修正案(九)堪稱民主立法的好樣本。比如虐童行為入罪和取消嫖宿幼女罪等,都是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體現,刑法修正案(九)無疑是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的良法。
刑九11月1日正式施行,微信、微博造謠最高獲刑七年
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傳播虛假消息,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將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
即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了規定: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針對散布謠言等行為,在2006年3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有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虛假信息屢見不鮮的情況下,2013年9月,兩高公布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天津市律師協會律師黃蕊表示,由于網絡已經成為被廣泛應用的信息傳播介質,法律條文能有效地規范人們的行為,并在司法解釋中說明具體量化的入罪標準。將刑罰設置在三至七年,也體現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則,做到罰當其罪。也是向人們實時地敲響法律的警鐘,不可放任自己的行為。
“這一規定將有利于凈化網絡空間,對惡意造謠者形成威懾,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運營經理尹雪賡說,在以往因謠言獲刑的判例中,使用的大多是“非法經營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等罪名,并沒有特別針對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法條,此次調整,一方面讓相關判決更有依據,另一方面也可減少判決上的爭議。
同時,尹雪賡提醒網民,在遇到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敏感信息時,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或媒體的官方微博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