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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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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的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司法解釋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兩高發布完善司法責任制意見推動司法人員權責統一

兩個意見留探索空間符合實際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代替考試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最高法最高檢發布司法解釋——新增替考罪等二十個罪名

本報北京11月1日電(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試罪、虛假訴訟罪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修改原罪名13個,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該司法解釋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范執法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后,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一十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對有關罪名作相應修改。

據了解,這次司法解釋新增的20個新罪名分別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虛假訴訟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修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最高法公布刑九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嚴重貪腐犯罪也可終身監禁

“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里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8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此司法解釋明確,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行為,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

司法解釋還提出,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此解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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