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尊敬的盛市長:
您好!我叫xx,是xx辦事處xx社區居民。現向您檢舉揭發我社區書記李xx利用職務之便,肆意侵吞集體錢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一、巧立名目,侵吞集體巨額拆遷補償款
市政府在修建金鶚中路的綠化帶時,征用了我社區的辦公大樓和用地,但補償款一直沒有到位。作為遺留問題,20xx年,樓區政府專門向市政府作?了要求補償的請示報告,市政府形成了會議紀要后向李家沖社區補償了7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20xx年底,補償款到帳50萬元后,時任李家沖社區主任李xx就將該款定為社區“創收”經濟,并以“創收”經濟可拿30%的回扣為由頭,私自在社區財務上領走了23萬元,加之他以該筆款項到帳需要協調經費為借口拿走的8萬元,共計31萬元整被他領走私吞。后來社區有人認為這筆錢是市政府應當補償給社區的征地拆遷款,事實清楚,更有樓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和市政府的會議紀要明確,不是社區的“創收”經濟,私人不能拿回扣也沒有先例!特別是李xx自己是社區工作人員,為社區工作是他的職責和義務,在工作范圍內搞有償服務,拿回扣是變相的貪腐行為!更何況該款項是市\區政府\辦事處\社區根據事實依法依規協調處理的結果,也并不是李xx或某一個人的功勞!為此向上級進行舉報。
事后在三眼橋紀委的調查下,李xx將其中的23萬元退回。但他為了自圓其說和開脫自己,李xx叫一個要叫余國洪的人來退的錢。這樣李xx解釋說法這23萬元錢其實他自己沒得,而是他將錢付給了余國洪,理由是因為市政府當時專門處理這件事情的具體負責人叫陳漢文,而陳漢文和余國洪是湘陰縣老鄉,這50萬元是余國洪找陳漢文要來的,所以這23萬元的回扣是給余國洪的好處費。這退回的23萬元錢根本不是余國洪退的,他也從來沒拿過這筆錢。事實上是李xx為了幫自已過紀委調查這關,利用職務之便用李家沖社區集體的名義從南環路集貿市場舊改項目原墊資人廖立新、李勝良處借的。李xx做了大量工作后要求余國洪為他頂杠渡難關,再由余國洪的兒子將錢退還到社區的。而真正原來被李xx領走的23萬和8萬元早被他私吞了。這23萬元退回來不到一個星期,李xx又巧立名目以南環路集貿市場補償之名用假協議做假帳將錢再次領走,并且他還偽造一個李家沖社區的支部同意支付這23萬元回扣費用假會議紀要和協議,并將紀要的時間提前,然后逼著每個支部成員在紀要和協議上簽字,他也冒充余國洪在協議上簽了字。他做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用支部集體行為的假像來掩蓋他個人的貪污行為!這23萬元被李xx再次領出來后,他并沒有將這筆錢還給廖立新和李勝良,而是再次被他侵吞。廖立新、李勝良處的23萬元借款則由社區的集體償還!市政府補償給社區的70萬元在只到帳50萬元的情況下,就這樣一被李xx用各種手段套走了兩個23萬元另加一個8萬元共計51萬元整!在整個事件中,他貪污的膽子一次比一次丈,手段一次比一次隱蔽!試問一下市長?合理會法的征收補償款是不是“創收”經濟?集體應該所得的征收補償款該不該讓私人拿30%的回扣作為提成?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按正常途徑支付給社區的征收補償款是不是需要私人中介并支付費用?作為社區工作人員,李xx在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是不是可以額外領取報酬?李xx這種不擇手段,膽大妄為貪污行為是不是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二、在社區辦公樓建設的工程支付款中,變相支付,套取私分巨額集體錢財
原五里鄉鐵爐村經區劃調整后劃分為古井和李家沖兩個社區,區劃調整時原鐵爐村的辦公樓(現古井大樓)正在修建,根椐協議,建成后的辦公樓由兩個社區各得一半,建設費用也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因區劃調整后李家沖社區和古井社區分別隸屬于三眼橋辦事處和五里牌辦事處,為了慎重,辦公樓的建設成本由樓區紀委牽頭進行了審計,牽頭負責人為樓區紀委原副書記沈小初。經審計辦公樓的總建設成本為420萬元整,審計結果得到了區紀委、李家沖社區、古井社區及基建方的認可,并由雙方支居委全體成員及基建方進行了簽字確認并辦理了辦公樓的移交手續。420萬元的總費用兩個社區各承擔2xx萬元,在區劃調整前,原鐵爐村就已支付了130萬元給基建方,實則各社區應支付145萬元即可,但李家沖社區未經集體討論,在李xx的操縱下,他私自和基建老板簽訂了一個虛假的<<補充協議>>,根據假協議社區共向基建方支付了270萬元,而且目前仍下欠20萬元。變向套取,多支付了xx0多萬元!在已辦移交,沒有新增任何建設的情況下,為什么同樣一棟辦公樓,同樣是一半,同樣的審計結果,我們質疑李家沖社區和古井社區支付的工程款為什么不一樣?為什么由區紀委牽頭多方認可的審計結果李xx能私自輕而易舉的更改而沒有一點嚴肅性?為什么<<補充協別議>>至今別人無法看到?而且更為稀奇的是李家沖社區每次付款都是由李xx親自一手經辦,既不要基建方來人,也不經過社區財務工作人員來辦理?而且全部都是現金支付?如20xx年1月3日晚,李xx在外借款后一次性向基建老板支付了80萬元的工程款,但在整個支付過程中,社區財務報賬員李秋華既沒有看到李xx借來的錢,也沒有看到李xx是怎樣向基建方支付的工程款?她得到的只有李xx拿來的一張收據!請問市長?社區的財務紀律允許這樣亂來嗎?李家沖社區的財務公開是真的嗎?多支付的這100多萬元去向不明,誰拿走了可以查嗎?李xx這種瘋狂造假做假,違法亂紀的貪腐行為有人管嗎?
三、賤買集體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社區資產流失和經濟的巨大損失
在市八中臨街有8個黃金門面屬李家沖社區所有,8個門面在20xx年的評估價值平均為52萬元/個,總價值400萬元。20xx年底,未經集體討論,李xx以這8個門面作為抵押在外借款140萬元,借款利息為3分的高息。到20xx年初,李xx再將門面以20萬元/個的價格買給借款人,并且還按3分的高息共計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利息75。6萬元,也就是說這些價值最少52萬元/個的8個門面,最終是按約8萬元/個的價格賤買掉的!而借款人和買門面的人均為李xx自己和他弟弟李岳君(不信到門面經營戶中一問就知道)。這些價值400多萬元的黃金門面就這樣輕而易舉的按60多萬元的價格變成了李xx和他弟弟的財產!請問市長,我們黨和政府能否容忍李xx這種做法?他這種損公肥私的做法視天理何在?視黨紀國法何在?
盛市長,李xx在20xx年曾因貪污受賄和誣陷他人被樓區紀委進行過黨內嚴重警告處份,我以上反映的都是事實,證據確鑿!這些還只是李xx違紀違法、貪贓腐 敗的一部分!今后我會不斷的舉報,如不屬實,我負全部法律責任!我充分相信您是一個好領導,我也相信黨的政策一定會對李xx這只“蒼蠅”進行嚴肅打擊和處理!
李家沖社區居民:姜晟
20xx年xx月xx日
【二】
本人系遼寧省蓋州市粱屯鎮旺興仁村村民,現舉報本村干部張鳳榮貪污腐 敗,具體情況如下:
1、虛報地畝數,套取國家糧食直補款(附件1)
村干部張鳳榮虛報本村耕地畝數。把虛報、多報耕地的糧食直補款揣進了自己的腰包。(由于鎮工作人員過分干涉,只能查到09、xx、xx年直補款明細)
(1)張鳳榮直系親屬地畝數高達78。2畝,據調查實際地畝數不過20畝。
(2)部分村民xx年以前沒有地畝數,xx年卻出現地畝數,而且總數高達61畝,這部分人大多是多年以前舉家搬遷到外地人員。(附明細)
(3)部分村民xx年地畝數比往年有所增加,合計xx畝,這部分人都是與其關系要好人員。(附明細)
(4)還有這種情況,土地原承包人和現承包人都沒有領到這份直補款(有村民錄音),那么是誰把這份款項領走了呢?
2、貪污水災款(附件2)
20xx年一場洪水把村民的房子、雞房、院墻都卷走了,隨后政府給本村撥了救災款,但是有些受災嚴重的卻沒有得到救濟,為此村民找村干部張鳳榮要說法,她一拖再拖,最后無奈給了村民一張救災款發放明細,明細上一共列有25戶,據了解,其中孫淑香、李鳳珍、馮國家、高勝德、王術芹等xx多戶并未收到該筆錢(有村民提供錄音為證)。請問這些款哪去了?
3、貪污退耕還林款
這一部分已有其他村民上告,鎮紀檢委已取證。但至今為有明確說法(有人證)。
4、不公開低保名單(有當場錄音為證)
村民多次要求查閱本村低保名單,村里百般阻撓,去鎮里要求查看,鎮政府工作人員說低保名單是機密文件,村民沒權查看。
以上情況老百姓多次去鎮政府反映,都一拖再拖,沒有給個說法,現在老百姓們怨聲載道,希望領導們還老百姓們一個公道,避免這種敗壞黨風、黨紀的現象繼續滋生,清理蛀蟲。
20xx年7月23日
附:證人名單
1、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村村民,聯系電話:
2、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村村民,聯系電話:
【三】
舉報人:甄xx,女,侗族,1972年xx月7日出生,會同縣涌洞電站合同工,住懷化市鶴城區機務段西村。
被舉報人:顏xx,男,漢族,1964年8月3日出生,原系懷化電業局靖州縣電力有限公司經理,住懷化市鶴城區懷電新苑7棟。
舉報事項:被舉報人顏xx涉嫌貪污公款,應以《刑法》第383條作出刑事處罰。
事實與理由:
舉報人現系會同縣高涌洞站的合同工,到電站工作達9個年頭。20xx年被舉報人顏xx當時他在會同縣郎江電站任經理并兼任電站的董事長,因工作原因及顏xx多次的誘惑下,兩人發展成了情人關系,但這種關系有礙道德和法制,后顏xx得知我前夫系懷化鐵路公安處民警的情況下逼著我離婚。我本著有情人終成眷屬的意圖,在他的承諾娶我的情形下,于20xx年3月與前夫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卻遲遲不履行諾言,使我感覺到上當受騙了。可我一個女人,又在他的權利管理下,無能為力只能任其擺布,最重要通過我與他近幾年的接觸中,感到被舉報人有中飽私囊侵吞國家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作為一個公民是非舉報不可的。具體其有事實:用公款購置的油卡作為私用,事實是電力公司有不少執行職務的公車,需要加油,因此有關權利人都有用友公款繳納的油卡。顏昌在20xx年xx月給了我一張麻陽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油卡,不用自己掏荷包交汽油錢,讓我使用到如今,上個星期我一查從20xx年xx月至今這張卡上已消費了35000元,而我這張新車表上記載只跑了18000多公里,肯定用不了這么多錢,而他的私車原來一直也在用這張公車卡來家私車油(20xx年元月已賣完)
同時在20xx年xx月當他對我結婚許諾沒兌現后,他給我銀行卡上劃撥了30萬元作為補償,擔心我告發他。
在20xx年xx月17日,顏xx妻子楊艷系懷化市電力局職工,帶著黑 社 會的人跑到我女兒所在的學校武陵中學,威脅我女兒,使我女兒身心遭到顏重的摧殘。一個未滿14歲的小女孩遭到他們如此威脅,由以前全年級成績前三名下落到現在的第八名,這個責任由誰來負。
顏xx于20xx年2月14日以假離婚并出具了一份假離婚證,要求將這30萬元退還,馬上就與我結婚,逼我將這30萬元退給了他。
從上述的事實中不難發現,顏xx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因為按照我國《刑法》第383條第二款規定了國有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從其他手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的規定。顏xx的行為持有的油卡是公車使用的,其卡內的充值只有開公車執行職務時的油卡是公車使用的,而其卻不但自己的私家車使用,而且把油卡作為人情送給我無償來加油,這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行為構成了貪污罪,所以應以《刑法》第383條作出處罰。
顏xx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人民交給他的權利去誘惑下屬職工,使其上當受騙,破壞別人家庭,現有兩張顏xx的裸照為證。
懇請司法部門作出受理,以顏肅法紀,以維護國有財產不受侵犯,為落實黨中央整治腐 敗的精神而共同奮斗!同時希望領導們不要官官相護,如不能及時處理,我將繼續上告。此前,我將此舉報信上交懷化市紀委半年來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