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國家加快推進天然氣市場化改革要求,建立靈敏反映供需變化的彈性價格機制,我委于2017年3月已建立非居民用氣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四川省定價目錄》、四川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5〕919號)、《關于加強和完善我省配氣價格監管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8〕305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完善主城區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廣安市主城區范圍內(含前鋒區、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由廣安愛眾股份有限公司燃氣管網供氣的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城區所有CNG銷售價格,因上游供氣企業頻繁調整供氣價格導致單一購氣成本變化時進行價格聯動調整。
二、聯動原則
當上游企業調整非居民用氣的供氣價格后,燃氣經營企業按用氣價格類別與上游企業“同向同步”原則調整終端天然氣的銷售價格。
三、聯動辦法
(一)調價周期。原則上不低于一個月,未及時調整形成的金額在下一周期累加或沖減。
(二)啟動條件。燃氣經營企業提供足以證明購氣價格已發生變化的有效資料后予以啟動。有效資料包含但不限于上游企業調整天然氣門站價格的文件、通知、銷售發票等原件或復印件。為保持車用壓縮氣價格相對穩定,單位調整金額累計達到每立方米0.10元及以上時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單位調整金額未達到每立方米0.10元(不含0.1元)銷售價格不調整。國家、省政策性規定引起價格調整除外。
(三)影響因素。購氣價格、輸差(損耗)和增值稅及附加。輸差(損耗)按四川省成本監審規定的配氣損耗核定,增值稅按國家規定的稅率核定。
(四)計算公式
聯動金額=上游調價金額+輸差額+輸差額涉及的增值稅及附加+(-)上期應予調價的余額
輸差額=上游調價金額×輸差比率
增值稅及附加=輸差額×增值稅稅率×(1+附加稅比率)
五、工作程序
(一)燃氣經營企業實際購氣價格變動,應當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銷合同、補充協議等資料。
(二)燃氣經營企業按實際供需情況,擬定銷售價格調整方案備案,內容包含但不限于單位調價標準、執行時間,并提出應急處置預案。涉及車用壓縮氣價格調整,我委報市政府審批。
(三)燃氣經營企業應及時組織受影響的部分用戶座談,聽取用戶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后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當價格異常波動或漲幅過高,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價格主管部門可按程序依法采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或限制調價幅度。因實施干預措施造成企業損失的,通過延長調價執行期限的方式補償。
六、本聯動機制從2019年4 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