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發改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的通知》(豫發改價管〔2018〕456號)精神,按照我省城鎮燃氣銷售價格與上游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疏導我市天然氣銷售價格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我市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由2.68元/立方米調整為2.66元/立方米,調價時間追溯至2018年6月10日抄見氣量執行。
二、自2018年8月1日(抄表計量的用戶按抄見氣量執行)起,將我市居民階梯計價周期由月調整為年,第一階梯每戶每年用氣量在600立方米(含)以內的,銷售價格由2.20元/立方米調整為2.55元/立方米,第二階梯每戶每年用氣量在600立方米以上的,銷售價格由2.86元/立方米調整為3.32元/立方米。由于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門站價差高于0.35元/立方米,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疏導,剩余價差2019年6月10日疏導到位。
三、做好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工作。為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響,本次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后,低收入家庭每戶每年用氣量在600立方米(含)以內的,其銷售價格執行2.10元/立方米。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今年安排的農村“煤改氣”家庭的補貼,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承擔主體責任。
四、對“煤改氣”用戶,每個采暖季每戶第一階梯用氣量增加400立方米。
五、我市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后,其浮動政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六、居民用氣價格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市、區價格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依法查處天然氣價格違法行為。同時,要加強市場監測和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確保我市天然氣銷售價格疏導工作平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