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場變化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商〔2017〕242號)、《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閩價商〔2011〕350號)、《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優化天然氣價格機制等有關問題通知》(閩價商〔2017〕3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暫行規定適用于三明市區采用槽車運輸的管道燃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
三、終端銷售價格由購氣成本和配氣價格組成。
購氣成本由上游供氣方的實際銷售價格和運輸費用組成;配氣價格由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稅費、準許收益等組成。
四、管道燃氣終端銷售價格與天然氣購氣成本實行聯動。當購氣成本一定時間內平均上漲或下降超過一定幅度時,可按購氣成本變化情況相應提高或降低天然氣銷售價格。
燃氣經營企業供應居民用戶,當購氣成本6個月平均上漲幅度達到或超過20%,或連續12個月平均上漲幅度達到或超過10%時,按照燃氣經營企業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戶承擔不超過80%的原則相應提高價格。當購氣成本6個月平均下降幅度達到或超過20%,或12個月平均下降幅度達到或超過10%時,應及時全額向終端傳導降低價格。當購氣成本變動幅度未達到10%,累計到下一聯動周期計算。
燃氣經營企業供應非居民用戶,當購氣成本1個月平均上漲幅度達到或超過10%時,按照燃氣經營企業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戶承擔不超過80%的原則相應提高價格。當購氣成本1個月平均下降幅度達到或超過10%時,應及時全額傳導到終端用戶降低價格。當購氣成本變動幅度未達到10%,累計到下一聯動周期計算。
五、燃氣經營企業應及時提供天然氣采購合同、結算貨款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以及應納稅費等相關資料,并確保所提供資料客觀真實。
六、根據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和上游價格變化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暫行規定進行測算,適時相應提高或者降低天然氣用戶銷售價格。
七、價格主管部門應對天然氣價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燃氣經營企業不執行政府定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