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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北京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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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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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作出進一步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讓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開始,將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10萬元,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4〕58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口徑介紹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低稅率政策(減按20%征收)以及減半征稅政策(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除應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外,還需符合下列條件: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四)對上年度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或等于0的企業,凡在當年預繳時獲利(指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實際利潤額大于0),預繳期間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相關規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上一納稅年度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小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在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基礎上,還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10萬元但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的辦稅流程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真實準確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全年平均人數)”、第46行“資產總額(全年平均數)”及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將其作為備案資料報送,不需另行報送其他資料。

四、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一)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小貼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

(二)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申報

小貼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一定額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2.年度申報:將減免稅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

五、小型微利企業的管理要求

(一)對于已經完成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企業,原則上不對其一季度預繳申報進行調整。即:對于已經完成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企業,凡是符合上述政策口徑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凡是不符合上述政策口徑的企業,不應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但已經享受的,少繳的企業所得稅應在以后季度預繳時進行補繳。

(二)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并及時填寫退稅申請文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且預繳時已享受優惠政策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以下是小編的推薦閱讀: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全)

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六、小型微利企業及以后年度申報納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廢止。

本公告實施后,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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