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業單位退休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10月1日及以后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四、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退休的參保人員(即“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其中: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見附表)。
五、9月30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經測算確定后,另行通知。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與新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相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新人”辦法相同。
(三)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3 %
六、對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待遇標準與老辦法待遇標準對比計算。
新辦法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新辦法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其中: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后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待遇標準對比計算,只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www.wifi03.com)
(一)新辦法待遇計算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
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與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二)老辦法待遇計算標準=其中,A: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退休時職務(技術職稱)發生變化的,以上三項參照職務升降后同等條件(職務、技術職稱等)對應的9月的標準確定。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由國家統一公布的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其中:n∈[2015,N],且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七、9月30日前已經退休且符合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標準發給。
統籌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出規范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八、對10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中人”,單位和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補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和滯納金、職業年金本金和投資收益后,將補繳的繳費基數計入欠繳年份,計算實際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未足額繳納且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在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只按老辦法待遇標準計算。未繳費或未足額繳費年份,不參與老辦法待遇標準計算,且參考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G)不進行調整。
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本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沖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月扣減。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十三、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齡。
9月30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10月1日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原為企業的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9月30日前曾參加原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試點的機關事業單位,10月1日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試點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9月30日前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應參加原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而未參保以及參保后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補繳應保未保或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未補繳的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自動離職、開除、判刑等人員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問題,仍按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時的個人繳費本金和利息按規定執行。
十四、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滿10年以上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先進工作者)等符合原加發退休費情形的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按退休時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9月30日基本工資標準×原規定的提高比例×192計算退休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10月1日以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先進工作者)人員,由授予機關或本人所在工作單位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如遇國家和省獎勵標準提高可做相應調整。
十五、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參照離休人員辦法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費)。
十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批準退休;其他參保人員由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退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待遇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按規定程序批準、核準。
十七、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參保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十八、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延伸閱讀:《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出臺
職業年金是啥?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就建立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提出實施意見。本實施意見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本實施意見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職業年金怎么繳?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職業年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一并征收,劃入同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在國家調整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時,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調整。
職業年金有收益
職業年金基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組成。職業年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工作變動有保障
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工作人員,跨制度、跨統籌范圍和在本級統籌范圍內由全額供款單位變動為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時,轉移時其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含利息)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后,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職業年金怎么領?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何時開始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10月1日起執行。
繳納:單位繳8%個人繳4%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
職業年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征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一并征收,劃入同級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在國家調整職業年金繳費比例時,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