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在辦酒席時有何規定需要遵守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關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為嚴格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廉潔自律、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并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于事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并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宜豐縣嚴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操大辦酒宴
日前,針對濫發請帖、相互攀比有所反彈現象,宜豐縣紀委出臺了《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操大辦酒宴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各種情形。
《規定》明確了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借喬遷新居、開張營業、工作調動、生日慶賀、小孩出生、子女升學、參軍、就業、婚喪等機會向近親屬以外的對象,以發請帖或打電話等方式邀請參加酒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各類酒宴嚴格控制在10桌以內,同一件事不得在縣內分次或在多地辦酒。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需要操辦酒宴的,按照《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喜事必須提前10天、喪事應在事后10天內,本人要與縣紀委簽訂《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承諾書》,報告辦理酒宴的原因、時間、地點、規模及邀請對象范圍等,并且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和接受監督,不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一般工作人員需要辦酒宴的,必須提前5天向所在單位黨(工)委(組)或紀檢(監察)組報告。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時,嚴禁使用公車,每次私車用車總量也不得超過四輛,并不準借用辦公場所,不準在主要街道游喪。
《規定》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對違反規定者,根據其情節輕重和社會影響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媒體曝光、誡勉談話、沒收禮金或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職等相應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