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申訴辦法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高校教師申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及學校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職權,使學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校內申訴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賦予教師享有的申訴權利在學校內部管理的具體體現,屬于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人為本校正式在編教職工,被申訴人為學校或學校有關行政部門。
第四條 教師行使申訴權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處理教師申訴事項,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申訴不得加重處罰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xx大學教師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監察處,負責教師申訴日常工作。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主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校長辦公室、監察處、校工會、人事處、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2人和法律顧問1人共9人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主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校監察處處長擔任并兼任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履行申訴處理職能。
(二)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進行審議,作出對申訴人的申訴處理決定。
第三章 申訴范圍
第八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一)對學;驅W校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經正常行政程序無法解決的。
(二)認為學;驅W校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考核獎懲、工資福利、民主管理、培訓進修等方面合法權益的。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申訴事項。
第九條 申訴人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同一申訴事項以一次為限,不得重復申訴。
第四章 申訴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訴人應當在學校或學校有關行政部門作出涉及本人有關合法權益的處分、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申訴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學校或學校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處分(處理)決定文件(復印件)或相關事實證據。申訴人的申訴申請書應該載明申訴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條進行審查,區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二)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不予受理或駁回,同時告知申訴人。
(三)對申訴申請書未闡明申訴理由和要求,或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視為放棄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申訴申請即行終止,并且原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再行申訴。
第五章 申訴處理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確定受理教師申訴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受理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程序不當或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原處理機構重新作出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1.適用依據錯誤的;
2.處理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應組成專門小組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舉證。被申訴人應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舉證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針對申訴人提出的異議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的證據。若在規定時間內被申訴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視為沒有證據。
申訴處理期間,被申訴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對教師進行處罰或處理的證據材料。
必要時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依申訴人申請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質證。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質證與辯論以公開方式進行,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不公開的,應尊重其意見。質證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蓋章。
(三)證據審核認定。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質證和辯論意見,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四)調解。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事項,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申訴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申訴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調解再次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調解不成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事項進行裁決。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成員意見應予保密;處理決定書未經送達申訴人前,不得公開申訴處理結果。涉及當事人隱私的申訴案件,當事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評議申訴案件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表決須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評議內容應當如實記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錄。
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申訴或被申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訴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但是否需要回避應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作出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申訴處理決定時,對申訴事項屬校長辦公會議事范圍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后再下達申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決定是學校對教師處分(處理)的校內最終決定。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立即生效,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應當執行。教師如對申訴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一條 申訴期間,處理委員會可建議對申訴人原處理決定暫緩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學教學事故申訴處理辦法(2008)62號》和《xx大學教職工校內行政處分申訴暫行辦法(2008)14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