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已于2017年出臺實施,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服務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四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重點加強教育、衛生等領域的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第五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動實現機構編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或者撤銷;
(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經費來源的確定或者調整;
(三)事業單位機構名稱、類型、機構規格、職責任務以及內設機構的確定或者調整。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公益為目的,有明確的職責任務;
(二)有明確的舉辦主體;
(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
(五)有資質要求的,應當先取得相應資質;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方案。
第九條 事業單位分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立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建立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
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職能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機構。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轉制為企業。
第十條 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確定并予以動態調整。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由財政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補貼,由財政給予經費補助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持;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實行經費自理,對提供公共服務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規范、準確,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一般稱院、校、所、臺、站、館、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規定冠地域名稱或者舉辦主體名稱。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機構規格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h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于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格,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于其舉辦主體內設機構的規格。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行政級別,不再明確機構規格。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應當區別于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組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舉辦主體不得將行政職能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機構規格、編制數額等因素,合理設置內設機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調整:
(一)機構名稱、類型、舉辦主體、機構規格、職責任務、經費來源、內設機構、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等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設的;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撤銷:
(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舉辦主體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已經完成或者履行職責任務的依據已經不存在的;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設后原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