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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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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服務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

第四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創新管理方式,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重點加強教育、衛生等領域的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第五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全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動實現機構編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或者撤銷;

(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經費來源的確定或者調整;

(三)事業單位機構名稱、類型、機構規格、職責任務以及內設機構的確定或者調整。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公益為目的,有明確的職責任務;

(二)有明確的舉辦主體;

(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

(五)有資質要求的,應當先取得相應資質;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按照上述條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方案。

第九條 事業單位分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立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建立中小學校長職級制度。

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職能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機構。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轉制為企業。

第十條 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確定并予以動態調整。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由財政提供相應經費保障;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為財政補貼,由財政給予經費補助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持;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實行經費自理,對提供公共服務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規范、準確,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一般稱院、校、所、臺、站、館、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規定冠地域名稱或者舉辦主體名稱。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機構規格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于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格,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于其舉辦主體內設機構的規格。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行政級別,不再明確機構規格。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應當區別于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組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舉辦主體不得將行政職能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機構規格、編制數額等因素,合理設置內設機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調整:

(一)機構名稱、類型、舉辦主體、機構規格、職責任務、經費來源、內設機構、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等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設的;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撤銷:

(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舉辦主體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已經完成或者履行職責任務的依據已經不存在的;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設后原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業單位經批準成立后12個月內未組建的或者未履行職責任務的;

(七)被依法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八)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 調整、撤銷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調整、撤銷的方案。

舉辦主體不及時提出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申請的,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設立、調整、撤銷后,舉辦主體應當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按照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十九條 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事業編制總量內,按照權限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編制數額、結構比例的核定或者調整;

(二)領導職數(含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的核定或者調整。

第二十一條 事業編制數額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機構編制標準,根據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核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編制分為管理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和工勤技能人員編制,編制結構比例由機構編制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和行業特點確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含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標準,根據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內設機構、編制數額等實際情況核定。

第二十四條 對公益一類和尚未制定編制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編制審批制管理。對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逐步轉制為企業或者不納入編制管理。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實行縣(市、區)域內總量控制、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 事業編制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對事業編制進行調整:

(一)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的;

(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調整的;

(三)事業單位合并、分設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共同推進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機構編制部門在用編進人計劃內,依據相關手續及時辦理進人入編、減人出編手續,提高編制使用效率。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副廳級以上規格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由省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設區的市、縣(市、區)處級規格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由設區的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報省機構編制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或者備案。

其他事業單位的設立、調整、撤銷,由舉辦主體按照規定程序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或者批準。

設立、調整、撤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批復。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冠名使用本行政區域名稱的,由舉辦主體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使用“山東”字樣的,應當逐級報省機構編制部門批準;使用“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準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必要時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可以委托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配置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及其舉辦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機構規格、性質、職責任務、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

(二)超編進人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員的;

(三)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或者人員編制、領導職數配備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手續的;

(五)未按照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機構編制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事業單位法人履行職責評價,機構編制調整,財政經費預算,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聘用、獎懲及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機構編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0日頒布的《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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