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新政策
據悉,此次調整是根據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短,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由省統一確定。計發基數最高為1480元,包括石家莊、廊坊市區等經濟較發達地區。計發基數最低為1210元,包括順平縣、唐縣等41個縣。此次調整旨在解決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
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核定領取3個月,計發比例為54%;滿16年及以上的,核定領取24個月,計發比例為63%。根據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他待遇標準提高后,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的規定科目列支。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