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附領取標準)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
二、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三、及時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四、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勞動(聘用)合同到期終止;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三、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四、被用人單位辭退;
五、被用人單位除名或開除;
六、根據《勞動法》第 32 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北京失業保險金具體發放標準: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16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43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70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897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925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816元發放。
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次月直接發放至失業人員指定的銀行賬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