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修訂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什么時間正式實施?
答: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修訂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農村戶籍職工參保有什么變化?
答:農村戶籍職工和城鎮職工一樣需要個人繳費。具體規定如下: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不得低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本人工資高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計算繳費。
3、修訂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農村戶籍職工享受待遇有什么變化?
答:農村戶籍職工將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待遇。具體規定如下: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49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本條例施行前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在本條例施行時處于參保狀態,本條例施行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本條例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
(二)在本條例施行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十二個月的,其中的十二個月繳費時間與施行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施行前繳費時間超出十二個月的部分,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二的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4、什么條件下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5、請問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答:《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6、失業保險金按什么標準計發?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19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7、請問求職補貼的標準和期限有何規定?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20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8、女性失業人員生育期間有什么補貼?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21條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9、請問提前就業的失業人員有什么樣的就業鼓勵?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22條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10、請問失業人員創業鼓勵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23條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11、請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什么規定?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24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2、請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怎樣計算?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13、請問失業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怎樣計算?
答:《廣東省失業險條例》第18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原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