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也有所不同:
1.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
2.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領取。
每人每月計發的失業保險金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
以烏魯木齊為例,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月領取金額由385元調整到462元;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3至第24個月的,每月領取金額由357.5元調整到429元。
新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按不同繳費年限有所不同:
1.繳費滿1年不滿2年的,發給3個月;
2.繳費滿2年不滿3年的,發給6個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發給9個月;
3.繳費滿4年不滿5年的,發給12個月;
4.繳費滿5年不滿6年的,發給14個月;
5.繳費滿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滿1年,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每次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