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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及其標準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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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是什么呢?有何標準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濮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二、濮陽失業保險金領取發放標準

最新消息:社保費率首降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失業保險金按濮陽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濮陽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濮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費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3、失業保險費率降低不會影響個人福利待遇,還可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三、濮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四、濮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五、濮陽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限及辦理地址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辦理地址

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濮陽市華龍區政府院內

電話:(0393)4467839

濮陽開發區開州辦社會管理服務中心

地址:中原中路303

六、濮陽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延伸閱讀:濮陽失業登記辦理指南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進城務工人員、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在常住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登記申請后,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資料及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辦理失業登記。

二、失業登記的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失業時間、失業類型、求職意愿、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情況等。

三、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城鎮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就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業主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未納入統一安置的;

(六)城鎮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七)其他失業人員。

四、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時,除提供居民身份證外,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無就業經歷的城鎮新成長勞動力提供畢業證(肄業證明)、所屬居委會或勞動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無就業證明;

(二)從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個體業主等勞動者停止經營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經營或注銷登記證明;

(四)勞動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國土資源或林業部門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證明;

(五)軍人退出現役未納入統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進城務工農民(含非本省戶籍人員)在常住地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提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有關法律文書;

(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其他證明。

五、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主動申請終止就業要求或3次拒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

(九)未按規定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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