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及領取標準如何計算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是多少?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有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含農民合同制工人),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排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單位從其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代扣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需要累計繳滿一年的,可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城鎮職工領取標準: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0年不足2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5%計發;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20年以上的,按當地最低標準80%計發。
農民工領取標準:
本人已繳納1%的農民工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本人未繳納1%的農民工給予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最高不超過24個月)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閩政[2016]21)精神,切實降低企業人力資源成本,決定階段性調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在2015年由3%降至2%的基礎上,從5月1日起,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2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5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后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