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2、《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6】405號)
辦理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所需提供材料
1、本單位和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憑證及最后一個月的繳費失業申報表、稅單、失業減員表、養老減員表、醫療保險減員表;
2、失業人員的個人檔案;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人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1寸照片1張;
6、銀行賬號復印件。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的名冊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5天內報失業機構備案→失業機構發給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由單位發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填寫
失業者→持失業金申領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填寫失業人員登記表、求職登記表→到戶籍所在地核實蓋章→經辦人核對→失業機構負責人審批(5天內審核)→按指定日期到失業機構簽名→失業金由指定銀行發放
領取標準
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