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自7月1日起全省17城市全部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記者了解到,這是山東省自2007年來第10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據悉,今年山東在綜合當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較大幅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這次調整后,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檔次確定為3個,其中,濟南、青島等市為每人每月1000元,棗莊等市為每人每月950元,德州等市每人每月900元,調整后每人每月比原標準平均增加50元。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后,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山東省失業保險待遇領取的辦事指南
山東省直管企業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在省社保局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山東省失業保險待遇申報材料:
《失業人員備案表》、《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人員檔案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山東省失業保險待遇辦理程序:
參保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將失業人員名單等材料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對符合領取條件的,通知單位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本人憑《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按時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生育補助金、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的業務操作流程參照失業保險金業務流程操作。
山東省失業保險待遇辦理時限:
1、參保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有關材料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10日內審核確認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
2、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與失業保險金同時辦理。
3、失業保險機構10日內對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有關材料進行核準。
4、失業保險機構10日內對失業人員申領生育補助金的有關材料進行核準。
5、失業保險機構15日內對失業人員申領職業培訓補貼的有關材料進行核準。
6、失業保險機構10日內對失業人員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有關材料進行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