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滬勞保就發(1999)17號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滬人社就發(2015)10號的規定,自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065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52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2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20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2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20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7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3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49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7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3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49元/月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后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
失業保險關系如何轉移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社保查詢,五險一金查詢,養老保險查詢】。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