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條建議適當降低下崗失業人員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或繳存基數。省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依法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同時,高度重視下崗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這一問題,針對這部分群體陸續出臺了減輕負擔的相關政策。一是《關于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3號)規定“自由職業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也是考慮了個人繳費承擔能力的不同情況。”二是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人社部、財政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決定從今年開始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我省正在抓緊出臺相關政策,預計在2015年6月推出。
近年來,要求研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及個人負擔的呼聲較高,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確定社會保險費率將適時適當下調。但是,調整社會保險費率問題涉及面廣,關系重大,既要考慮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承受能力,又要考慮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有效平衡國家、單位和個人的負擔,三者不可偏廢。目前,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執行國務院的規定,調整相關政策的權限在國家層面。下一步,我們將建議國家人社部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結合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在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研究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問題;結合《失業保險條例》的修訂,統籌研究健全失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以及失業保險穩定就業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等問題;進一步細化工傷保險費率檔次,使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更為合理;深入分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指導地方探索形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常態化調整機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完善基金管理,指導有條件的地方適時適當降低醫療保險費率,切實減輕個人負擔。
2、第二條建議給予續保的失業人員一定數額的社保補貼。一是2008年出臺《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08]16號)明確規定“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二是2011年下發了《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2011]221號)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個人不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相關手續。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不參加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