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記者從遼寧省就業和人才服務局獲悉,根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和《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月起,遼寧省將提高省屬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此次失業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的具體內容是: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每月910元調整為107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每月1040元調整為1224元。申領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險參照沈陽市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閱讀
失業保險金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