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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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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長沙市失業保險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及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及發放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縣(市)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人員的名單應由用人單位或本人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第七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八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日期的證明;

(三)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開出的《就業與失業登記證》或反映其就業、失業狀態的證明;

(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

(六)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市本級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及時在市經辦機構進行“人臉識別”建模,同時將已編號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交區經辦機構備案,由區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上加蓋公章,《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方能生效。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其人事檔案從原用人單位轉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負責。

第十一條 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之日起六十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刑滿、假釋后未重新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但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四個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年限,增發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足額繳費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市本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內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申領,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新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辦妥申領手續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節假日順延)在登記失業時所填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銀行所屬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但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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