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鄭州在職職工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需滿足:職工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意向。鄭州失業金領取標準由每人每月992元上調至1120元。失業職工每人每月將可以多領128元失業保險金。
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992元上調至1120元。失業職工每人每月將可以多領128元失業保險金。按照調整方案,失業保險金調整后:市本級、市轄區、新密市、滎陽市、新鄭市、登封市、中牟縣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992元調整為1120元/人,增幅12.9%。據介紹,這是自1986年我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我市第12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鄭州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失業保險覆蓋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1%。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