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市或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用人單位繳費義務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發生變化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或者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核定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應當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繳費基數核準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繳費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失業保險費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不得減免,不得以實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繳。
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