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單位申請為其參保職工辦理失業手續的報告。在報告中應寫明參保時間,繳費情況,參保人數,本次失業人數,失業原因等。
2、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參保單位推出失業人員名單(紙質、電子版)各一份,《就業失業登記證》;
4、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住址按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戶口所在地填寫)。
5、參保單位提供失業人員檔案。
6、沒有醫保的失業人員和醫保欠費半年以上的(按新參保增加)交納10元錢用于辦理醫療保險證、卡,同時交一張身份證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注明參加工作時間、粘貼一張一寸近期彩照。
7、有醫保的失業人員,提供醫療保險個人卡號及交行帳號。
8、失業人員本人需自行辦理社會保障“一卡通”。
9、北市區(龍沙、鐵鋒、建華)失業人員需本人到指定開戶行,龍江銀行勞動支行辦理銀行卡,(龍沙區民意路21號昊方名苑一樓)昂昂溪區郵政儲蓄銀行,梅里斯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碾子山區中興郵政儲蓄所,富區失業人員在富區龍江銀行就近辦理銀行卡。縣(市)失業人員在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開戶銀行辦理。
10、失業人員報到時,本人攜帶《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將身份證正反面和銀行卡復印在一張紙上,提交所在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縣(市)、區統一申報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因患病或外出治療不能親自報到的,由家屬提供病歷,可以延遲報到時間或是由工作人員到現場認證;失業人員在外地就業的,由家屬到區經辦機構和市處辦理再就業登記,待其再次失業后,30日內持勞動合同和解除合同手續,繼續享受之前尚未領取的失業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自待遇審批科受理之日起60日內失業人員無故不來辦理失業登記的,不發放失業金。
11、失業保險實行《就業失業登記證》定期審驗制度,龍沙、鐵鋒、建華區失業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每年6月、12月25—30日到人力資源市場二樓審證,須本人持身份證、《失業證》,本人不來辦理,停發失業金。其他四個區在經辦機構審證。各縣、(市)在經辦機構審驗。
1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家屬須持相關手續到區經辦機構注銷失業保險金并報銷喪葬費,逾期不報者,視為騙取失業保險金。
13、失業人員在領取期間:
1、再就業 2、從事公益崗位
3、辦理小額貸款 4、享受社保補貼
出現以上4種情況,可到市失業保險處待遇審批科辦理失業登記,暫停失業金,再次失業后持相關手續可繼續申領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辦理病退和退休手續的,須持相關手續到區經辦機構注銷失業保險金,逾期不報者,視為騙取失業保險金。
1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由失業保險處代繳醫療保險費,失業金期滿的第二個月(12—20日)須自行攜帶身份證、失業證、醫保卡、手冊、交行卡到醫保局大廳5號窗口辦理醫保接續手續,到期不辦者,出現斷保狀態,后果由本人自負。
例:失業人員王某失業證上標注的享受期間為2013年10月至9月,(24個月),因為醫保實際繳納期限延遲一個月,故醫保接續應在10月的11日至20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