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覆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答:(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培訓的。
4.已參保繳費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怎么辦?
答: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繳費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5.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怎樣計算?
答:我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