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條例通常有效期為五年,鑒于各省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同,各個省失業保險條例也不盡相同,失業保險條例通產規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于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失業保險條例應該遵循這一原則。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的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
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目前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愿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于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造成失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到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其主導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國際上一般將失業原因分為如下幾類:摩擦性失業,由于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而導致的失業,如新生勞動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轉換工作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季節性失業,由于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于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結構性失業,由于經濟、產業結構變化以及生產形式、規模的變化,促使勞動力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而導致的失業;周期性失業,市場經濟國家由于經濟的周期性萎縮而導致的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