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也做了相應調整。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80元提高到528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或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或登記時間在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