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與2016年5月26日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訂,合法生育的女職工,產假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60天,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產假10天。新的增加產假規定,自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2016 年5 月26日之前,已經休完產假的,不執行新的增加產假規定;沒有休完產假,按新規定的產假順延。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陜西省衛生計生委
《關于<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具體應用的指導意見》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6年5月26日經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5月26
日)起正式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具體應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二、關于獎勵政策相關問題
3. 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條例》已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不再補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產假和護理假的,按本《條例》規定的產假、護理假天數順延休假。
4. 再婚夫妻同樣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婚假待遇。
5.婚假、護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產假含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業或者系統內部規定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