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12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016年1月15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其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廣西新修改的《條例》對女方產假和男方陪護假做了明確規定:
1.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消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男女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次生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紀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不利。
2.與原《條例》相比,即使將晚婚晚育假等都計算在內,女方還增加產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護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3.新修改的《條例》還保留: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4.新修改的《條例》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是符合規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關獎勵,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