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生育津貼可以領幾個月,與用人單位的產假時間相同嗎?
《河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一)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24周歲以上女職工初次生育享受晚育待遇90天,二胎不享受晚育待遇。關于產假政策,可參考《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注意:上述計算公式中假期天數,是按國家《女職工保護法》里規定的假期天數確定。但各城市根據情況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同的產假天數,所以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