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月20日起“全面實施兩孩”政策的新聞,相信已經刷爆小伙伴的朋友圈了。然而,全面二孩實施,產科、兒科等醫療資源能否跟上?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是否還有?再生育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1月20日下午,省衛計委、省政府新聞辦還聯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關于江西“全面兩孩”,答案都在這了!
1月20日下午,省衛計委、省政府新聞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我省新修改的《計生條例》。
焦點一:生育兩個以內孩子無需審批
新修改的《計生條例》將以前實行第一胎生育服務證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證制度改為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這意味著從1月20日起,對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對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實行審批制度,并縮短審批時限,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口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焦點二:夫妻一方為外地可“擇優”考慮
新修改的《計生條例》明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首次提出了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適用辦法,即“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焦點三:明確四類情形可以再生育
我省在充分考慮再婚、病殘兒、收養等各類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礎上,確定了可再生育的四類情形,即: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焦點四:女性產假和男方陪產假都延長
因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條例》相應取消了原條款關于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但同時規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產假由原來的30天增加到60天,總共有158天,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5天。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焦點五: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政策仍繼續
除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二女戶家庭可以繼續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的同時,新增了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可獲得計劃生育獎勵金的有關規定,即: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另外,對于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后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