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獎勵假生育待遇補發了!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門聯合出臺了《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湖州市財政局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稅務局 湖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調整市區生育保險費率及相關待遇的通知》(湖人社發〔2018〕65號)。
女職工生育津貼的補發對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生育,且已享受湖州市區生育保險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的女職工。由于此次補發的是女職工生育津貼,即在職女職工產假工資,因此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
需要注意是,從2018年4月1日起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的,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已經與正常生育津貼一起計發,不用另行申報。
申領補發手續如何辦理:
由女職工原結算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提供《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至湖州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補發。
申請表加蓋公章、女職工本人簽字,可至該網站http://huz.zjzwfw.gov.cn/art/2017/7/11/art_49190_119981.html “辦理材料”欄自行下載。
生育津貼補發的計發標準:
補發標準仍按已領取的原生育津貼計發基數,計發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
已經離職的女職工怎么領取補發待遇:
生育女職工已與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原結算的用人單位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結算手續,并通知女職工本人到原單位領取補發的生育津貼待遇。
生育時所在的用人單位已經破產或注銷怎么辦理:
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目前已注銷的(女職工已辦理人員中斷手續,原單位已在地稅辦理注銷手續),可由本人持身份證、銀行卡向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生育津貼待遇補發申請。
生育津貼補發咨詢電話:0572-2024652
生育津貼政策導讀
生育保險待遇的領取條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生育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應在產后或術后3個月內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向指定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所在單位不主動申請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
(二)浙江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病歷和出院小結;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產假天數
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號),產假天數為: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生育醫療費補償標準
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定額生育醫療費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生育補償順產的為2500元,剖宮產或多胞胎生產的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生育補償為4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生育補償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