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的產假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近日,內蒙古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新的《條例》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除了對全國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生育政策單獨作出的規定,并提出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修改后的《條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明確規定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根據2016年3月30日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9條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再增加產假60天,即可以休產假158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25天,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