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昆明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昆明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昆明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昆明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產假時間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政策解讀:根據云南省的相關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158天。
產假工資由誰發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政策解讀: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生育保險,那么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按照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生育津貼標準
《云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當月)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如下:
(一)生育:順產90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晚育的享受7天護理假。
(二)懷孕滿7個(妊娠)正常休假。
政策解讀:產假天數不僅是女職工的休假天數,也是計發產假工資的重要時間標準。
超出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工資如何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主席令第58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