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蕪湖市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具體如何呢?大家對此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蕪湖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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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家、省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切實保障參保職工權益,蕪湖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對江城的職工生育保險相關待遇及服務管理規定作出一系列相應調整。
記者從市人社局工傷生育保險科獲悉,這次政策調整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調整期限。對女職工懷孕7個月(含7個月)以上分娩或引產的,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由90天調整為98天;對女職工懷孕4個月(不含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生育津貼天數由20天調整為15天。對剖腹產、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產假生育津貼與原規定相同,天數不變。
同時,享受60天延長產假生育津貼政策。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可享受省規定的60天延長產假生育津貼。原獨生子女和晚育獎勵性產假享受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這作為一條普惠性政策,讓更多的女職工享受到延長產假的福利。
三是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由目前的按職工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工資計發,調整為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四是取消女職工懷孕120天內申辦保險的時間限制。女職工懷孕后,可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登記。
新政從今年1月16日起執行。而對至今年1月16日國家規定的生育產假尚未到期者,可享受60天延長產假生育津貼,但不得重復享受晚育、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