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上海相關政府部門對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作出了相關的通知,歡迎閱讀!
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福發[2016]22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17年4月29日
上海生育保險政策解讀:
一、上海市生育保險待遇新規亮點
1、對女職工: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定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2、對單位:對于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范、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二、上海市生育保險待遇新規適用對象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職工。
三、上海市生育保險待遇新規申領
1.申領地點:就近的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2.申領時間: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無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攜相關材料辦理。
3.申領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 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 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