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待遇如何?應該如何辦理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為在本市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合理減輕參保生育婦女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3600元計發;
(二)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600元計發;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00元計發。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7年7月1日至發文之日,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參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具體的生育保險政策,建議工作日時候具體咨詢上海社保中心。咨詢電話12333。
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號
生育保險的辦理程序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屬于計劃內生育”的婦女,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之前,應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程序如下:
(一)本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外省市戶籍生育婦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并提供規定的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生育保險的申請材料
(一)生育婦女在辦理《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時,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夫妻雙方的戶籍證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婦女,還需提供本市居住證明
3.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4.本市按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者外省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和病歷。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生育婦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戶籍為外省市的,應當提供由其戶籍地或者本市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
2.生育婦女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的,應當提供由本市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由外省市縣級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再生育的證明。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完善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統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并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七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本市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綜合管理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達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目標和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相關責任,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目標。
第十三條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確定人口發展規模,調控常住人口總量。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調節政策,穩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調控機制,合理控制人口機械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