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均衡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計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二條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條再婚(不含復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五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由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四條經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藥具。
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督。禁止生產經營偽劣避孕藥具。
第二十六條實施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手術后符合再生育規定的,可以實施輸精管或者輸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七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