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公安廳下發的文件規定,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應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當場予以辦理。
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機構親子關系證明、住院分娩記錄等檔案材料,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出生人口落戶要嚴格執行在經常居住地隨父或隨母自愿的要求,原則上不準單獨立戶或隨他人落戶。
對父母雙方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兵役或屬在校學生等特殊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將調查核實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新生兒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落戶。對異地落戶后投靠父母的,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與遷出地公安機關聯系核查后方可辦理準遷手續。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