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在港、澳、臺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申報戶籍登記時,所執《出生醫學證明》需本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在港、澳、臺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申報戶籍登記時,所執《出生醫學證明》需本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