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醫保中心公布了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標準,醫療生育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2736.05元/月,最高繳費基數為13680.24元/月。
根據我市統計局公布的相關統計數據和《晉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晉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若職工的工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即2736.05元/月;高于300%的,按300%確定繳費基數,即13680.24元/月。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可自愿選擇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即4560.08元/月;或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即2736.05元/月。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相關資料】
晉城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境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第三條 生育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實行統一參保、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分別運行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市、縣(市、區)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人口與計生及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生育保險基金缺口的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作為繳費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作為繳費工資。
第七條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者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責任,按規定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手續并按規定繳費。
第八條 列入全額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費隨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期撥付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它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時逐月繳納。
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全部列入預算,由財政全額撥付。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以下項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聘請專家鑒定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與合并癥的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暫由財政部門補齊缺口,勞動保障部門及時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調整費率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生育女職工享受保險待遇時,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三個月;
(二)女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女職工懷孕7個月(含七個月)以上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 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 5天;晚育的增力30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并持有縣級以上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項增加產假條件的,累計產假天數最高不超過1 80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含)流產的產假15天;3個月以上4個月(含)以內流產的產假30天;4個月以上7個月(含)以內流產(引產)的產假42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的標準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流產)前一個月的繳費工資除以30再乘以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第十六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精)管結扎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凡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簽定協議的醫療機構范圍要考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
除急診、急救、因公出差外,職工應當到生育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也可到實行協議管理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八條 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的支出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和支付標準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他傷、打架斗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六)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手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八)按照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二十條 女職工因生育引發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產假期間發生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產假期滿后需要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用人早位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所引發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欠繳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漏報、少報職工的繳費基數,給職工的生育津貼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償。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對用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入、管理、支出情況進行審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者職工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如數退還,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晉城市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晉市政發(1994)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