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北京現行生育保險政策進行調整完善。
記者注意到,《通知》將新增加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支付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并對參保人員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的證明進行了明確。
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5年3月24日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并實施,修訂版計生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取消晚育假的規定,調整生育津貼的發放范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放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市人社局醫療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負擔。
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
因國家自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通知》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參保人員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
法晚記者了解到,此前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簡稱《專用聯系單》)。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另外,為確保新老政策銜接,參保人員在《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仍可繼續使用。如參保人員已按照生育登記規定領取了生育保險待遇,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則不能繼續使用。
【以下為通知全文】
京人社醫發[2016]9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
(一)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二)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后,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在本通知印發后可繼續作為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
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不能繼續使用。
五、本通知自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