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職工生育保險出新規 :生育津貼將掛鉤本單位工資
廣東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再出新規。記者從省人社廳了解到,省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增加了17條條款,細化了繳費基數和費率,以及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和生育津貼計發辦法。相比舊規,《規定》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理順了生育津貼和工資的關系,并改變此前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規定生育津貼與本單位工資掛鉤。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
保障弱勢群體實現同城同待
《規定》第二條明確參保范圍,要求“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相比舊規,《規定》在職工參保范圍中新增“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并且把“個體經濟組織”改為“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與此同時,《規定》第三條明確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規定》還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群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保障弱勢群體享受同等權益。省人社廳負責人表示,《規定》實施后,生育保險政策基本實現了同城同待。
單位工資高生育津貼將更高
根據《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相比舊規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籠統規定,新規則細化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新成立的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
《規定》細化了生育津貼計發辦法。相比舊規,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省人社廳負責人介紹,改變最大的是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規定》則明確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也就是說,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
享受生育津貼視同領取等額工資
《規定》理順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其中,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而職工原工資標準,為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與此同時,《規定》明確了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項目。相比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規定》明確其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費用。
《規定》還優化了生育保險流程,明確累計參保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就可以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無需另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減輕參保人“墊資和跑腿”負擔。
此外,《規定》明確了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天數: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